各教学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的文件精神,有效落实《浙江音乐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音〔2018〕6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学院第十期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讲培养对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培养对象:
1.新聘用到学院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专业术科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岗教师;
3.学院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人员。
二、培养时间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其中:博士研究生至少为半年。培养期满,考核达不到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延长培养期至一年半或两年。
三、指导教师选聘要求
1.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2.关心助讲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助讲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3.与被指导对象归属同一专业方向或相近专业方向。
4.每名指导教师一般只指导1名助讲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指导人数,但最多不超过2人。
四、其他
1.未列入助讲培养对象且未取得讲师职称的青年教师(35周岁以下),各系部(学院)要安排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定期进行教学指导,青年教师要跟听指导教师的课程,一学期不少于4节,同时,必须接受指导教师的教学建议和工作安排,相关台账由各系留底备查。此类青年教师及相关指导教师不享受教学工作量补贴。
2.新入职的教职工,如已在原单位参加过相关助讲培养,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助讲教师2023年10月23日前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群。
4.培养对象具体要求及指导教师职责,详见《浙江音乐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附件3)。
五、材料报送
联系人:刘伟 季文婧
联系电话:89808089
附件: 附件1:第十期助讲培养教师名单.docx
附件: 附件2:指导教师与助讲教师结对申报表.xlsx
附件: 附件3: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pdf
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