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
为了做好2021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毕业标准与学位授予标准
根据《浙江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音〔2017〕11号)和《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最新修订版),现予以强调。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
1.总学分:学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修满毕业最低学分,其中包括:必修类、选修类、实践类等3大类课程学分。
2.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考核成绩合格。
(二) 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达到毕业标准。
2.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含2.0 )。
3.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
4.无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毕业资格审核
符合培养方案毕业学分条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评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所得有效学分低于毕业总学分的,可申请结业或延长学制。
(一)学分毕业审核,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编制毕业资格审核表(附件1)。根据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考核成绩,对毕业资格审核表(附件1)中终审结论逐个进行人工审核,得出最终结论“毕业、结业、延长学制、待处理或肄业”。5月26日前将毕业资格审核表(附件1)电子表格发806697730@qq.com,纸质稿由系(院)领导签字、加盖系(院)公章统一报送教务处。
(三)申请延长学制、结业、肄业学生提交申请表(附件8、附件9、附件10)。系(院)汇总各类毕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7),5月26日前将汇总表电子表格发806697730@qq.com,纸质稿由系(院)领导签字、加盖系(院)公章统一报送教务处。
三、学位资格审核
(一)平均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审核,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编制学位资格审核表(附件2)
(二)根据作弊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名单和特殊情况申请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对学位资格审核表(附件2)中终审结论逐个进行人工审核,得出最终学位结论,授予则填写学位名称“艺术学”,不授予填写“无”,待期末考试后审核填写“待处理”,申请特殊学位授予的填写“待定”。5月26日前,将学位资格审核表(附件2)电子表格发806697730@qq.com,纸质稿由系(院)领导签字、加盖系(院)公章统一报送教务处。
四、延长学制、结业、毕业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资格审核
延长学制、结业、毕业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资格审核按照原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核,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找到原年级进行单个学生审核。
1.延长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经重修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则授予学位。弹性学制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结业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经重修达到毕业条件,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3.因课程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在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通过课程重修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五、注意事项
1.
学生如有培养方案外的课程,各系(院)在审核前做好学分转换和课程替代。
2.
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浙江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纪要》(附件13),5月26日前将电子表格发806697730@qq.com,纸质稿由系(院)领导签字、加盖系(院)公章统一报送教务处。
联系人:沈老师,联系电话:89808082。
浙江音乐学院教务处
2021年5月10日